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ZH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ZH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2025年4月11日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ZHONG NI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2022年,中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当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为总抓手,以“古树名木保护”专项监督活动为依托,以改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为核心,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责,延伸监督深度,拓宽办案广度,实现检察监督、行政执法、社会治理工作合力,为当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检察智慧。
既办一案,也治一片,提升监督的精准性是必上一课
以提升案件监督精准性为目标指引,坚持问题导向,正视问题,从薄弱处入手,从基础性、常规性工作中严格要求,提升办案效果。
调查核实需唯“细”。自古树名木保护专项监督活动开始后,中宁县检察院检察干警先后深入中宁县石空、恩和等12个乡镇、中宁县清水河、轿子山等3家林场、长山头、渠口2家农场,实地调查核实全县14处205株珍稀古树名木底数、生长情况、保护措施等问题,确保在发出磋商函和检察建议之前,必须勘踏到古树名木第一线。同时,在调查核实中做到古树名木一地一笔录,一地一档案,将自然资源局底册数与检察机关调查底数相结合,把古树名木名称、树龄等基础数据做到细之又细,确保案件调查核实阶段不漏一处。
诉前工作需唯“实”。用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在调查核实结束后,充分运用宣告送达的方式,向中宁县自然资源局、中宁县石空、恩和等4个乡镇送达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现存活的古树名木制定保护措施,确定落实古树名木养护单位和养护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丰富宣传形式使群众了解古树名木的价值及意义,使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自觉养成爱护古树名木的意识,为全县古树名木保护营造良好氛围。用实公开听证制度。针对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必要性与保护路径问题,坚持“应听尽听”原则,邀请县自然资源局、林场、乡镇等有关职能部门以及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等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通过听案情、看现状、谈保护等方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社会治理需唯“精”。把公益诉讼类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作为公益保护的协同手段,精准把脉林场、农场、国有投资运营单位监管失位症结,以一纸检察建议,开一剂古树名木保护良方,做到问题抓的准、检察建议提的行。针对中宁县清水河、轿子山等3家林场,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手段,以邀请人民监督员现场监督的方式,向3家林场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督促保护古树名木153株。
既管保护,也促发展,提升履职的能动性是重要一环
将能动履职作为古树名木保护与发展的重要环节,将问题和目标融入履职的全过程、各环节,抓紧抓牢工作重点,正确处理古树名木保护当前和今后、个体和整体的关系,做到古树名木有保护、有发展。
融入中心大局。牢牢把握“国之大者”,主动融入县委中心工作,找准监督着力点和发力点,切实担当起党委政府的法治参谋。融入乡村振兴战略。针对中宁县石空、恩和等5个乡镇古树名木保护问题,不仅完善古树名木保护措施,而且积极向周边群众征求意见,寻求古树名木保护最优解。以一株古树携一缕乡愁,精耕辖区内古树名木资源保护责任田,推动行政机关以融入特色旅游资源的方式,形成以古树名木文化资源促地区旅游发展,旅游发展带古树名木文化保护的双向双赢模式。中宁县丰安屯旅游度假村对1株树龄为450年的蔷薇科梨树龄优化管护措施,将保护与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相融合,形成具有观赏、祈福、科教、风景为一体的祈愿梨树舞台;中宁县黄羊古落旅游区现存一级园枣树32株,树龄均为311年,该旅游区以风土人情、古树保护观赏形成了别具特色的杞乡园枣历史平台。融入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中宁县地处宁夏回族自治区中部,气候干旱,生态环境脆弱,植物种类较为匮乏,保护古树名木不仅仅保护生物多样性,更为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先行区提供坚实保障。2022年,中宁县检察院办理古树名木保护案件9件,回复整改9件,回复整改率100%。
解决治理难题。只有直击治理“顽瘴痼疾”,紧盯治理痛点难点堵点,才能发挥出更好的治理功效。单株保护精群株保护细。当地古树名木分布区域广,分布特点以单株和株群并存呈现。针对24株单株散生珍稀古树名木,建立一株一保护措施,安装保护栅栏,悬挂保护牌,确定保护等级、保护措施、管护单位、监督单位等,同时借助旅游区景区区位优势,做到一区一株一特色;此外,对2处古树名木群的编号、树种、株数、保护面积、管护单位进行详细统计,以群体保护的方式确定责任人,通过单株和群株不同的方式寻找保护最优解。
回应群众关切。为什么保护、保护为什么,检察公益诉讼是什么,也在办案中得到了宣传。不仅如此,在古树名木保护专项活动中,中宁县检察院积极向群众宣传林业资源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针对两起滥伐林木案件,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处理破坏林业资源案件,积极进取,大胆创新,采取异地修复的思路,积极推行惩罚少数人,教育一批人,恢复一片绿的策略,形成中宁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补植林。目前2处补植林现存有701株树木,由中宁县人民检察院和中宁县自然资源局共同监管。
古树名木保护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怎么监督及时,怎么保护有效,不是检察机关唱“独角戏”,而是要协同各方力量履职,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
健全制度机制。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衔接,强化与自然资源、河林长办等部门工作协同。督促自然资源部门制定《中宁县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措施》下发全县各乡镇、林场、农场及国有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制作《中宁县单株古树名木保护牌及古树名木保护群相关内容统计表》《中宁县古树名木群保护牌内容统计表》;重新修改、送审《中宁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通过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增强与行政机关的执法衔接,形成古树名木保护齐抓共管保护格局,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目的。
强化跟进监督。深刻认识到古树名木保护的普遍性、长期性问题,做实检察建议后半篇文章,让检察建议落地。以上下级检察机关共同开展整改评估的方式,共评估整改案件9件,整改评估率100%。在各方协同配合下,对古树名木安装栅栏24个、悬挂保护标识牌26个;完成垃圾清理10余吨,古树名木修剪、复壮施肥2批次;确定养护人26人,明确管护单位7家;重新鉴定一级古树名木33株,二级古树名木1株,三级古树名木170株。
争取社会支持。一是发挥周边群众千里眼作用。建立多种渠道的线索反馈举报机制,及时对案件线索进行评估。如中宁县鸣沙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古树名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案,群众向检察机关反映该案件线索后,检察机关及时调查核实,发现当地现存一株树龄为120年的旱柳,长期无人管护,古树病虫害问题十分突出,部分树干已出现干枯的情况。后经检察建议督促,中宁县鸣沙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了职责,不仅避免古树遭受损害,而且为当地群众保留了特有的精神记忆。二是发挥专业人员智力库作用。古树名木保护涉及到的专业知识,检察机关人员不可避免出现办案瓶颈,通过发挥特邀检察官助理的作用,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进行答疑解惑,也对古树名木保护提供专业性指导。三是发挥社会群众桥头堡作用。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宣传,形成古树名木保护意识,在县域各乡镇共开展各类宣传活动10余次,发放宣传彩页1450余份,以横幅、公示栏、电子滚动屏等方式常态化宣传保护古树名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形成古树名木保护自觉。